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粤—经营性—2020—0437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粤韶药监械经营许20220105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粤韶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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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144020400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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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新赛斯平 H环孢素软胶囊 10mg*50粒
- 规格型号:
-
10mg*50粒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60121
(国家食药总局查询)
- 产品分类:
-
中西成药 解热镇痛风湿类
器官移植
H环孢素软胶囊
- 生产企业:
-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 用法用量:
- 除了某些情况需静脉滴注环孢素浓缩液外,对大部分病例,推荐口服本品治疗。本品较环孢素非微乳化口服液吸收更快(平均达峰时间提早1小时,平均峰浓度提高59%),在接受维持量的肾移植患者中,其生物利用度(AUC)平均提高29%。在口服非微乳化环孢素吸收极差的患者(尤其是口服大剂量者)中,以等量转换本品后,他们所获得的环孢素生物利用度增加幅度可能超过100%。
本品的每日总用量应分两次服用(早上和晚上)。
请参阅“环孢素非微乳化制剂与本品转换”的有关在转换前对接受环孢素非微乳化制剂治疗的患者进行剂量和肾功能监测的具体要求。
1.移植
下列剂量范围仅作为用药的指南。环孢素血浓度的常规监测是很重要的,可用单克隆抗体的方法测定。该结果可用来决定本品的剂量,以达到预期的血药浓度。
1.1器官移植
乳化型环孢素软胶囊的治疗应于移植手术前12小时开始,10~15mg/kg/天,分两次给药。此用量应维持至术后1-2周。再根据血药浓度逐渐减量至2~6mg/kg/天,分两次口服。
·在肾移植的受者中,当接受低于3~4mg/kg/天的较低剂量时,可因环孢素血浓度低于50~100ng/ml,从而增加发生排斥反应的危险。
·当本品与其它免疫抑制剂合用时(如与皮质激素合用,作为三联或四联用药的一部分),开始用量为3~6mg/kg/天,分两次口服。
1.2骨髓移植
移植前一天开始用药,最好采用静脉滴注。如果开始时即准备口服本品,则应于移植前一天给药,推荐用量为12.5~15mg/kg/天。维持剂量约为12.5mg/kg/天,应持续3-6个月(最好为6个月)。然后逐渐减量,直至移植后1年停药。胃肠道疾患可能减少药物吸收,该类患者需加大本品剂量或经静脉给药。
·本品的每日总用量应分两次口服(早上和晚上)。
·部分患者在停用环孢素后可能发生GVHD,但通常对再次用药反应良好。此时,应给予10~12.5mg/kg的首次口服负荷剂量,然后每日服用以前适宜的维持剂量。治疗慢性轻度GVHD时,宜采用较小剂量的乳化型环孢素软胶囊。(其他详见说明书)
- 适应症/主治功能:
-
1.移植
a.器官移植
一预防异体移植物的排斥反应,包括肾、肝、心、肺、心肺联合和胰移植。
一治疗曾接受其它免疫抑制剂的患者所发生的移植物排斥反应,
b.骨髓移植
一预防骨髓移植排斥反应。
一预防和治疗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2.非移植性适应症
诊断和决定处方本品者,应是具有应用免疫抑制剂,特别是环孢素经验的医师(见【注意事项】)
a.内源性葡萄膜炎
一活动性有致盲危险的中部或后部非感染性葡萄膜炎,而常规疗法无效或产生不可接受的不良反应者。
一7-70岁肾功能正常的伴复发性视网膜炎的贝切特氏(Behcet's)葡萄膜炎患者。b.银屑病
交替疗法无效或不适用的严重病例。
c.异位性皮炎
传统疗法无效或不适用的严重病例.
d.类风湿关节炎
e.肾病综合征
—特发性皮质激素依赖性和拮抗性肾病综合征(活检证实大多数病例为微小病变型肾病[MCD]或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症[FSGS]),传统细胞抑制剂治疗无效、但至少尚存在50%以上的正常肾功能的患者。应用本品后,可缓解病情,或维持由其它药物包括皮质激素所产生的缓解作用,从而停用其它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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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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