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粤—经营性—2020—0437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粤韶药监械经营许20220105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粤韶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035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4402040013102
执业药师注册证:
2019100264400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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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诺欣妥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 50mg*28片
- 规格型号:
-
50mg*28片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J20170362
(国家食药总局查询)
- 产品分类:
-
中西成药 心脑血管类
心力衰竭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
- 生产企业: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分装
- 用法用量:
-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参见【药代动力学】)。
由于与 ACE 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禁止本品与 ACEI 合用。如果从ACEI 转换成本品,必须在停止 ACE 抑制剂治疗至少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参见【禁忌】)。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 100 mg,每天两次。在目前未服用 ACEI 或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ARB)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用药经验有限,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 50mg,每天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本品剂量应该每 2 至 4 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 200mg 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
血钾水平>5.4 mmol/l 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SBP<100 mmHg 的患者,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注意监测血压变化。对于 100mmHg≤SBP 至 110 mmHg 的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 50mg,每天两次。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收缩压≤95 mmHg、症状性低血压、高钾血症、肾功能损害),建议调整合并用药,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参见【注意事项】)。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故不应与 ARB 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
肾功能损害患者:
轻度肾功能损害(eGFR 60~90 mL/min/1.73 m2)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eGFR 30~60 mL/min/1.73 m2)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由于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eGFR<30 ml/min/1.73 m2)中的用药经验非常有限,因此这类患者应慎用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
没有在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使用经验,因此不建议此类患者使用本品。
肝功能损害:
轻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 级)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 50mg,每天两次。在患者能够耐受的情况下,可以每 2-4 周倍增一次本品剂量,直至达到目标维持剂量 200mg每天两次。
不推荐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 级)患者应用本品(参见【药理毒理】)。
老年患者(65 岁以上):
65 岁以上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 适应症/主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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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NYHA Ⅱ-Ⅳ级,LVEF ≤40%)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住院的风险。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可代替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与其他心力衰竭治疗药物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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